朱华(化名)生前是北京某加工公司的股东,2006年因病离世。2011年他的家人却惊奇的发现,朱华竟然于2007年12月在一份转让协议上“签字同意”将名下的股份转让给了李某,愤怒的家人遂将李某告上法庭。日前,房山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朱华的妻子和一儿一女向法院诉称,朱华已于2006年因病离世,三人作为朱华的法定继承人,对朱华所享有的北京某加工公司的股份有法定的继承权。被告李某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查询显示的工商局登记的股权变更手续时间均发生在2007年12月,因此该股权准让协议应为无效。
李某则辩称,相关的股权买卖行为,都是由加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一手操办的,自己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后,将20万股权转让金交给了王某,王某派人协助自己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因此自己不存在伪造签名的问题,自己应属于善意第三人,朱华的家人应当找王某算账。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