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公司法》出台之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裹足不前,这是因为受原《公司法》规定的制约,上市公司无法解决股票来源问题,亦面临股权分置的市场格局。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尤其是第一百四十三条“回购股票”的规定,以及第一百四十二条“高级管理层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规定,股权激励的实施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此后,2006年证监会、国资委等相继颁布相关部门规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激励试行办法》”)等,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彻底扫除了法律障碍。
一、股权激励的主要实施方案
在上述法制背景下,2006年以来一些公司相继提出了股权激励方案,并逐步进入实施阶段。目前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与股改方案一并提出,并由公司股东明确表示以其支付对价后的剩余股份划出一部分作为激励股份来源的,这类激励方案在经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以及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具体方案即可直接进入实施过户程序。这类激励方式由股东承担了股权激励的成本,对上市公司损益及股东权益没有直接影响。截至2006年末,格力电器、新大陆、深振业3家公司的股东已经根据股改方案中所作承诺,将部分激励股份过户给激励对象,农产品激励方案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在业绩考核期间。
另一类为根据证监会《激励管理办法》制定的,需经证监会审核无异议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主要方式包括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这类激励方案,上市公司需要承担股权激励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对上市公司激励期间的损益和股东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目前深市主板有12家公司提出了具体的激励方案。2007年3月份,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此后,证监会基本没有批复新的股权激励方案,再加上牛市的股价高企等其他因素,上市公司大都对股权激励持观望态度。
二、股权激励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实施股权激励,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了高管利益与企业利益的统一,“金手铐”促使公司高管更加努力地工作,实现股东利益及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然而,北京公司诉讼律师发现,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中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较少
已经推行或者准备推行激励的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数量过少,绝大部分上市公司尚未建立经营者激励机制,提出股权激励方案但未获得证监会无异议的也是寥寥无几。
此外,由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更加苛刻的实施条件,使得在占我国上市公司家数近2/3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激励不足的问题更加严重。由此可见,我国当前已经推行或者准备推行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过少,绝大部分上市公司尚未建立经营者激励机制,这种状况很不利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质量的提高。
(二)股权激励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利润操纵问题
由于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多以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来衡量,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如经营者预计难以完成业绩目标,而又难以抗拒股权激励的诱惑,就有可能通过利润操纵的方式来达到激励所必须的条件。而另一些公司,为了在激励有效期内持续满足激励条件,存在“挪移利润”以使公司各年度业绩呈现稳步增长的趋势。
2、市场操纵问题
由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基于前期的市场价,为了降低行权成本,公司管理层有动机在方案推出前集中披露利空信息,以实现压低股价的目的;而在行权期间,股价是否高于行权价决定了激励对象是否会选择行权,同时,激励对象一旦行权获得股票,其个人利益就与二级市场的走势取得一致,这就可能促使管理层在行权期临近时,通过推高公司业绩、高额分红、资产重组等手段制造各种利好,以抬高股票价格,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