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中大多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直接架空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一股独霸”局面将公司视为个人私产,随意侵吞上市公司资产,侵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北京公司纠纷律师就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引发的主要问题予以解析。
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掏空”上市公司
由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现象屡见不鲜。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一)强令上市公司违法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或在母公司支配下向关联法人提供担保;(二)直接占用资金。
(一)违规担保
上市公司大量的违规对外担保可能给其带来巨大的连带偿债风险,2003年啤酒花“担保链”事件引发的新疆板块担保危机,担保风险骤然放大再次给证券市场敲响了警钟,上市公司的不规范担保行为正成为风险累加的“地雷”。
(二)违规占用资金
控股股东占款行为多种多样,其中最直接的是有偿或无偿地拆借上市公司资金;此外还包括操纵上市公司通过银行提供委托贷款、上市公司委托控股股东进行投资、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上市公司代控股股东偿还债务、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上市公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从北京公司纠纷律师的诉讼实经验践来看,控股股东的占款行为主要可划分为三类。
1、关联交易型
“关联交易型”,控股股东通过与上市公司的不公正关联交易,实现对后者利益的侵占。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在资金占用、人员交叉任职、经营业务处理、公司人员管理、资金划转等方面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呈现纠缠不清的状态。
2、直接掠夺型
“直接掠夺型”,指控股股东直接将上市公司资产划入自己名下。即使双方不存在关联交易,控股股东也能设法套到钱。
3、恶意套空型
一些资本玩家假借“重组”名义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再利用其谋取私利。比较典型的是控股股东将自己的债务恶意转稼给上市公司或者以上市公司为没有偿还能力的关联方担保套取银行贷款或借款。
控股股东的占款行为,轻者造成上市公司大规模计提坏账准备后、业绩大幅下滑;重则使上市公司经营陷于困境不能维系正常运作。
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直接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控股股东经营超越其股东权力和公司决策程序,直接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控制。
(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任意干涉股东大会的召开
控股股东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防止广大中小股东行使其合法权益对其形成威胁,经常干涉股东大会的召开,致使公司不能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直接干涉公司的经营管理
控股股东集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层权力于一身,让上市公司完全按其个人意志行事,广大中小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无法得以保障。公司内部的权力分工和制衡机制无法发挥作用,导致公司治理水平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