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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受理条件

发布时间:2017-03-07 10:00:00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要定,起诉要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起诉要有适格的原告、明确的被告、事实和理由。

虚假陈述民事案件的原告为投资人。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虚假陈述民事案件的被告应当为虚假陈述人。包括:()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上述()()()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项中直接责任人;()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证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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