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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股东的法律关系

发布时间:2021-07-26 14:54:51    

一、公司是否能成为股权转让的主体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会使得公司股权失去最终的归属,与公司运作的基本法理产生冲突,同时也违反了公司的资本充实的原则,因此,公司是不应当成为本公司股东的。但是,公司是否绝对不可能持有本公司的股权或者成为本公司股权的转让方呢?并非如此,我国《公司法》中的股权回购制度使得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也应当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1.公司出售自身股权的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案例:A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B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案号:(2009)一中民终字第19190]

法院认为:B公司不持有自身股权并不成为协议无效的事由。B公司是否持有自身股权对合同的履行确有影响,虽然在签订合同时B公司不持有其股权,但并不意味着B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不能弥补履约的不足。且即使B公司因不持有股权而无法实际履行合同,也只是构成嗣后客观不能履行的违约行为,并不发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此,A技术有限公司主张收购协议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2.合同约定用公司资产支付股东个人应付股权转让款的协议效力如何?

案例:北京A微系统有限公司与甲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案号:(2009)一中民终字第14183]

法院认为:用公司资产支付个人债务,该约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该支付条款应属无效。但该条款无效,并不能免除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的义务。

3.公司是否不能对外出售公司股权?

案例:甲某与A传媒广告中心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只有A传媒广告中心的股东可以向甲某转让股权,且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二、公司章程约定处罚股东效力如何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事先约定了公司对股东“罚款”,此种“罚款”也应认定为是一种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而已,而非不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公法意义上的罚款。

公司章程对处罚标准约定不明确将不对股东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南京安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公司)因与祝鹃发生股东会决议罚款纠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

法院认为: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的规定,系公司全体股东所预设的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的一种制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体现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但公司章程在赋予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职权时,应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股东会在没有明确标准、幅度的情况下处罚股东,属法定依据不足,相应决议无效。

三、签约主体尚未成立,是否能构成股权转让协议的违约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公司因故未成立引发的债务纠纷,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B公司诉穆某、赵某、赵小某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

法院认为:未成立公司的设立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收购协议可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其生效条件存在于公司的注册成立。公司未成立,收购协议视为条件未生效,合约并未达成,不存在违约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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