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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吗?

发布时间:2021-07-28 10:59:12    

一、合作者转让其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合同在成立(一般是双方签署时)后未报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效力应确定为未生效,而非无效。

二、虽然合同未生效,但“报批”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即已产生,有义务办理“报批”手续的一方(通常为转让方)应依法依约办理,另一方应注意约定对方不按约办理的违约责任,以此保障合同的履行。

【案件导读】

远兴公司是于1993818日在广州市注册成立的中外(香港)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其合作双方为二轻房产公司(中)和卓康公司(港),系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19日,中鑫公司(中)和理财公司(港)成功竞拍远兴公司100%的出资额及权益并与远兴公司原合作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转让后中鑫公司将占40%权益,理财公司将占60%权益。

后中鑫公司出现了资金缺口,无力支付全部的拍卖成交价款,无法完成远兴公司出资额及权益的交割。为此,中鑫公司、理财公司在20074月与仙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约定由中鑫公司向仙源公司转让远兴公司28.5%的股权,并由仙源公司为中鑫公司垫付4300万元的拍卖成交价款,作为28.5%股权的对价。

仙源公司垫付之后,中鑫公司和理财公司取得了远兴公司的股权。但中鑫公司认为,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须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因此中鑫公司以《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未经批准而无效为由,一直未将28.5%的远兴公司股权过户到仙源公司名下。仙源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中鑫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

【焦点问题】

中鑫公司、理财公司与仙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法院裁判】

法院认定中鑫公司与仙源公司和理财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并判决中鑫公司就股权转让事宜,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该股权变更的登记手续,同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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