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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诉讼律师谈股权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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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和诉讼,也是在法理上合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主要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以是否持有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认定标准,一般不存在疑义。

一、股权确认纠纷多发的原因

股权包括股东身份权和股东财产权,一方面股权是股东得以参加公司法人治理的的权利凭证,另一方面也是股东向公司要求享受投资红利的权利凭证。我国法律要求公司必须向股东发放一系列证明文件,并向公司登记管理部门登记股东名册。但是在我国公司实践中,因公司的设立和运作极不规范,存在大量的股东资格认定难题。对此,司法机关及理论界存在相互对立的认识,依据不同的认定标准,往往得出相互冲突的结论。由于公司设立、投资行为的不规范和法律规范的不具有,司法实务中操作不统一,使股权确认纠纷多发。

二、当前股权确认纠纷中的疑难问题

现在实务中多发的股权确认纠纷中,主要有以下几个疑难问题,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尚无共识:

(一)名义股东和实质股东

关于名义股东和实质股东之间的关系,有观点认为,其类似于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关系。另有观点认为,其更与信托关系相类似。 

关于名义股东、实质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公司,但如果公司或公司的绝大多数股东均明知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之间的关系而未表示异议,则实质股东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应当只认可名义股东。 

关于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之间因为权属问题产生诉讼时,公司应否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有观点认为,公司无须参与诉讼,法院确定权属后,公司有义务执行法院的判决。另有观点认为,公司是否参加诉讼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如果实质股东仅主张股权权益,则公司无须加入诉讼;如果实质股东主张确权以求得名实一致,公司必须加入诉讼,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实质股东加入公司的,法院不能强行判决实质股东为公司名实一致的股东。 

(二)股权确认 

关于股权确认的标准,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1)应以投资行为作为股权确认的标准。(2)应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与此相似的观点是,以出资证明书或者公司章程记载作为股权确认的标准。(3)以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内容作为股权确认的根据。但以上三种观点都有相反意见。另有观点认为,确认股权不能以单一事项作为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形综合考虑股权权属的实质要件(投资行为)和形式要件(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在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不一致时,应根据争议当事人的不同决定取舍:当事人均为股东的,应侧重于审查实质要件;纠纷发生在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应侧重于审查形式要件。 

三、股东的基本特征

理想状态中,无论依原始取得还是依继受取得,股东大体上都应具备七大一般特征。

(一)股东签署公司章程   

(二)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  

(三)股东依法登记于工商部门   

(四)股东持有出资证明书   

(五)股东记入股东名册  

(六)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   

(七)股东是对公司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四、股东身份及股权确认的基本原则

为了统一关于股东身份及股权确认方面的各种不同意见,有利于司法尺度的统一,在考虑相关问题时要坚持一些最基本的原则和立场。

(一)要充分保护公司的团体利益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具有自己特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形成自己独立的意志参与法律关系。股东虽然是公司的实际所有者和控制人,但股东与公司在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因此要保护公司的独立性,不能将公司与股东的人格混为一谈。  

(二)要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投资者向公司注入资金,使公司得以设立,因此要以是否出资做为认定股东身份和股权归属的实际标准,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起到鼓励投资的社会效应。

(三)要注重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公司的股东和股权问题涉及到交易安全的问题,要充分保护与公司或股东发生交易的第三人利益,才能使公司信用和股东信用落到实处,防止和打击不诚信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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