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益纠纷是指因侵犯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各种权利而产生的各种纠纷,它是公司诉讼中较为常见的诉讼类型。近年来股东权益纠纷发生了一结新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对此,北京公司诉讼律师在此进行简要介绍。
一、新类型股东权益纠纷逐步增多,传统的股权转让纠纷仍为重头
近年来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股东权益纠纷的新类型案件较多,有公司决议(包括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要求召开股东会纠纷、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等。新类型案件的逐步涌现,有其特定的原因。新的《公司法》实施后,拓宽了股东诉讼的渠道,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公司诉讼实践的法律难题。原先无法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的股东权益纠纷,在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是律师的操作下逐步涌入法院。另一方面,传统的股东转让纠纷在股东权益纠纷仍占绝大多数,此类纠纷虽以前涉及较多,但是在《新公司法》中对股权转让重新进行了制度设计后,出现的问题也较为新颖,需要依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对股权转让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二、诉讼主体人员众多,社会影响较大
因股东权益纠纷一般出现在小股东与大股东以及公司之间,小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出现纠纷后考虑到诉讼成本以及其他方面的因素往往会集合起来共同起诉,如此即形成了该类型案件主体众多的现状。虽然新《公司法》为小股东设计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但是现阶段由于在司法实践上对该项制度如何操作尚未形成具体的诉讼程序,故而导致了小股东只能仍然以自己名义涌入法院要求解决纠纷。与此同时,由于有些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甚至一方采取一些极端手段,在社会上造成极大的影响,案件的审理易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三、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股东权益纠纷往往涉及公司内部关系或外部关系,而且常常内、外部关系相交叉,需要追加其他股东或着外部公司作为案件的被告或者第三人。同时,公司法律关系又经常与其他法律关系如买卖、借款、财产权属等牵连在一起,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审理的难度。与此同时,新《公司法》虽然在股东权益保障方面有了较大突破,但在具体诉讼过程中仍然出现了一系列的法律盲区,如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虽明确规定了股权转让的具体程序,但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出现了不少实际操作问题从而引起纠纷。再如,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虽然规定了股东可以为正常目的查阅公司帐册,但在实践中股东要求查阅的资料并非局限于此,同时对该类纠纷主体如何确定、查阅的时间、地点以及如何查阅,新《公司法》都未规定,实践中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往往各执一词,争辩不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