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诉讼是公司纠纷中较为复杂的一种,北京公司诉讼律师在此对公司僵局诉讼的概念和成因进行简要介绍。
一、公司僵局诉讼的概念
公司僵局诉讼是为了及时解决公司僵局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所谓公司僵局(Corporate deadlock),是指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的有效运行机制失灵,股东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一种瘫痪状态。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两个股东各持有50%的股份,不能达成一致决议;2、两方拥有相同数目的董事或者有权力选择同样数目的董事,不能达成一致决议;3、小股东通过增加法定人数或投票要求的条件来保持否决的权力,并且在股东之间存在了实质的不同意见。在以上每一个状况中,公司可能实际上根本不能做出任何决定,就如同电脑死机,“几乎所有的操作键都完全失灵”。不能像正常公司那样进行有效的运作和经营。
二、公司僵局诉讼的成因分析
公司僵局的产生,是引发公司僵局诉讼的内在原因,弄清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是深人理解公司僵局诉讼的基础,也是预防和化解公司僵局纠纷的前提条件。产生公司僵局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主体利益的差异性
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员工作为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利益在某些方面具有一致性,正是这些共同的利益才使得公司得以组建,使公司能够正常的运转。但是股东、董事、监事、员工的利益是多元化的,这种多元化的利益使得他们在某些方面达成一致,也会使他们在某些方面相互差异,甚至相互冲突。同时个人的利益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地点的变化,共同的利益整体会出现分化,从而导致冲突。而公司的运行是共同意志的结果,如果利益的差异使其无法形成共同的意志,可能使公司不能正常的运转,以至陷人公司僵局。所有的公司僵局归根结底都是由于僵局主体间利益的差异而引起或者强化的。
(二)有限公司的人合性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经济实体,不仅表现为资金的联合,更体现为一种信用联合。股东之间的信赖与合作关系是有限责任公司得以有效运行的基础,“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特征之一”。人处于社会之中,合作与信任既是一种可贵的品质,同时也是自我发展与完善的需要。然而,人又具有与身俱来是的自利性,在利益的驱动之下,建立在高尚品质之上的合作与信赖关系往往是脆弱的,合作与矛盾相伴相生,信赖与背叛如影随形。而一旦股东之间的摩擦损害了公司的人合性,往往造成公司运作失灵。当公司运作机制的失灵无法完全在公司内部内化解决时便会出现整个公司运作的瘫痪,造成公司僵局,“因此,公司人合性的丧失是造成公司僵局的本质因素”。
(三)多数表决机制失灵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任何决议都需要至少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人数的同意,对于股东大会增加资本、减少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则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同意,对于董事会的决议,有的公司甚至规定了更高的表决数。如果股东或者董事由于各自不同经济利益的驱使,而这种利益与公司利益或公司其他成员的利益又产生的难以调和的激烈矛盾和冲突,并采取了完全对抗的态度,特别是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限(特别是只有两方)、各方股东派任的董事人数基本相当或相同的情况下,则任何一方都无法形成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多数,无法形成的有效决议,当多数表决机制陷入困境,公司僵局也由此产生。
当公司僵局产生之后,为了及时打破这一不正常状态,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公司僵局诉讼制度,相关主体可以提起公司僵局诉讼,通过司法介入使争议得到解决,让公司恢复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