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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多次转让法律责任的承担

作者:股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03 09:49:10    

公司股权多次转让法律责任的承担

1)存在股权多次转让的情形时,公司或者债权人既可以请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全部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向其中的部分受让人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或者债权人请求股权受让人对转让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时,如果存在股权多次转让情形,即受让人为多数人时,则公司或者债权人既可以请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全部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向其中的部分受让人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被选择承担连带责任的受让人,不得以其与前手股东或者后手股东之间的约定对抗公司或者债权人。当然,根据连带责任内部求偿原理,已承担责任的受让人有权向包括转让股东在内的所有前手股东追偿,因被追偿而受到损失的受让人有权继续向其前手追偿。但是,受让人之间或者受让人与转让股东之间关于出资义务的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注释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6月出版

2)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再次处分股权,善意第三人取得该股权时,原股东对受让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在原股东擅自处分登记在其名下股权的情形中,当善意第三人通过善意取得制度终局地取得该股权时,受让股东的投资权益将不复存在。原股东违反股权转让协议再次处分股权的行为构成了对受让股东股权的侵犯,受让股东可以要求作出处分行为的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这里还要注意,如果转让股东仅仅是与第三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甚至第三人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第三人也未被变更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受让人如起诉要求确认其为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变更登记。对于没有任何过错的第三人,则可以通过违约责任追究转让股东的民事责任。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管理者,负责处理公司日常事务,而为股权受让方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的变更登记乃其职责所在。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对其职责要求,未为股权受让方办理此项变更登记致使其权利受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实际控制人虽然未在公司内担任具体职务,但由于其实际控制着公司,如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通过其控制行为不正当地阻止公司为股权受让方办理变更登记而致其利益受损时,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对股权受让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注释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6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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