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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标的与实际出资人的认定

作者:股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03 16:28:22    

股权转让标的与实际出资人的认定

(一)股权转让标的

1.股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认定

【案例要旨】当事人因出资而取得的股权是与其身份相适应的相关权利,股权是作为公司法规定的一种具有独立内涵的包括财产权等多种权利在内的综合性新型权利形态。根据股权内容不同,可将股权分为财产权与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因此,股权是不同于所有权的独立的民事权利,股权与夫妻共同财产有本质区别。

(二)股权转让法律关系的认定

1.“实际出资人”的资格认定可以从履行义务的时间、与名义出资人是否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等方面进行审查,进而判断其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案例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可以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由于“实际投资人”出资方式的特殊性,在其与“名义出资人”发生纠纷时,正确的判断“实际投资人”资格,才能厘清二者的法律关系。

2.根据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双方确立的系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并未改变双方基于协议书所确立的股权转让法律关系

【案例要旨】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将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出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可指定第三方受让公司股权,并就股权转让价格、双方权利义务、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项目交接及股权过户、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了约定,双方确立的系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双方就股权转让价款作出的特别约定,并未改变双方基于协议书所确立的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忠实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

3.合同约定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并资产,在实际履行中仅对股权办理过户手续的,未办理资产产权变动手续的,应认定当事人之间实际发生了股权转让法律关系

【案例要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转让的内容包括煤矿区域产权、开采权等资产及公司的全部股权。但在协议的实际履行中,《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发生变动,股权变更登记到受让方名下,转让方向受让方移交了公司的资产及采矿许可证副本、公司财务、印章等,据此应认定当事人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仅实际转让了公司的股权。

4.公司股权转让与公司资产转让的区别

【案例要旨】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主要区别在:一是转让的客体不同;二是交易的主体不同;三是转让的程序不同;四是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不同。

5.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明显股权代持特征的,认定存在股权代持关系

【案例要旨】合同双方作为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投资人,通过合同约定融资、股权代持、实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名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权投资回报、股权稀释、股权转让等内容,签订协议,应认定双方存在股权代持关系。

6.双方签订法人股转让协议中确定了转让对价以及所有权的转移问题的,不属于股权的代持或挂靠

【案例要旨】股权的挂靠或代持行为,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法人股隐名持有。法人股隐名持有存在实际出资人和挂名持有人,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协议以确定双方的关系,从而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对于一方原本就是法人股的所有人,对方则是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法人股的所有权,双方所签订的是法人股转让协议,协议中确定了转让对价以及所有权的转移问题的,不属于股权的代持或挂靠,可以认定双方是通过出售方式转移法人股的所有权,即使受让方没有支付过任何对价,出让方也已丧失了对系争法人股的所有权,而只能根据转让协议主张相应的债权。

7.公司将其持有的法人转配股,委托他人代办并转让给公司内部职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行为属非法集资行为

【案例要旨】购买人向公司购买的股份,既不是公司持有的法人转配股,也不是公司的职工内部股,实际上是公司以将其持有的法人转配股转为职工内部持股为名,向内部职工或社会募集资金,属非法集资行为,主要过错责任在于公司,应返还本金,并承担按人民银行存款利率计付的利息损失。

8.改制企业职工退股应认定为股权转让

【案例要旨】改制企业职工退股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不能被认为是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在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作出比公司法更为严格的条件规定时,应当肯定公司章程的效力。股权转让旨在促进有效流转,就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应分为股权交付具有当事人间股权变动的效力、公司登记具有对抗公司本身的效力和具有一定的公示性以及工商登记仅仅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三个层次。

9.以股权转让方式偿还借款的约定视为对违约责任的特殊承担方式的约定,股权转让所获利益视为违约金

【案例要旨】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股权转让作为逾期未能还款的还款方式的约定无担保性质的意思表示,故双方关于股权转让的约定非担保条款。股权转让条款视为双方约定的对违约责任的特殊承担方式,由股权转让获得的利益视为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10.合作协议书中约定无偿转让股权且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属于赠与合同

【案例要旨】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而转让合同则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作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争议股权系无偿转让,受让人亦未实际支付相应对价,确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关系,故所涉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属于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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