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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中并存债务承担的认定

作者:股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03 16:59:59    

股权转让合同中并存债务承担的认定

【案例要旨】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协议,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其所欠的款项。不能由该约定就认定债务人将该欠款进行了债务转移(即免责的债务承担)。此时无论是并存的债务承担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债权人均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清偿义务。第三人承诺代替债务人清偿款项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即债的加入),而不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因为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场合,债权人对第三人没有直接的请求权,债权人只能被动地对该第三人的履行表示接受或拒绝,不能主动地要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权人此时虽有意思表示,但该意思不是行使权利的意思。这是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并存债务承担的重大区别。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债权人向原债务人和第三人均存在请求权,其可以要求任一债务人进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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