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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作者:股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03 17:01:43    

股权转让合同的终止

1.股权交易合同的前期合同在履行中已经实际解除,相对方有权解除以其为前提的股权交易合同

【案例要旨】租赁合同是双方为履行约定的股权交易而签订的,是整个项目股权交易协议的一部分,也是整个股权交易的前期履行部分。一方没有履行前期租赁合同主要条款,致使前期租赁合同在履行中已经实际解除,导致股权交易合同没有再履行的可能,相对方可行使解除权解除股权交易合同。

2.普通的关联性合同不属于主从合同,效力各自独立,可分别解除

【案例要旨】股权转让合同与重组协议和合作开发协议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的事实,并不能当然否定它们的相互独立性。普通的关联性合同不属于主从合同关系,效力各自独立,可以分别解除。

3.以真实意思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未经审批致股权转让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解除合同

【案例要旨】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但由于未履行行政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予解除。

4.当事人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后,符合约定的解除条件且双方失去了共同合作的意愿和基础的,应当予以解除

【案例要旨】当事人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一方公司虽不属于根本性违约,但已经符合约定的解除条件,且双方失去了共同合作的意愿和基础的,对于合同应当予以解除。

5.在合同订立的基础发生重大情势变更的时候,当事人有权通过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案例要旨】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6.股权转让合同受让人虽未按期支付转让款,但合同解除不利于保护既成交易关系的,转让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要旨】股权转让合同中,转让人在受让人未按期履行股权转让金支付义务的前提下,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并产生了对外公示效力,且受让人在股东变更后又将股权转让给了第三人,此时转让人因受让人未支付转让款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显然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和保护既成的交易关系,故对此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期支付出现违约时不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分期付款买卖中未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欠款五分之一即可解除合同的规定

【案例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期支付转让款中发生股权受让人延迟或者拒付等违约情形,股权转让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关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合同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即可解除合同的规定。

8.股权转让协议对股权价款未做约定、且公司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受让人拒绝履行支付股权对价款构成严重违约而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案例要旨】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没有约定受让方应当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数额、支付时间和履行方式等义务,且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转让价款及履行义务等事后达成了补充协议;此外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受让人已严重资不抵债,股权价值为负,如无特别约定,很难得出受让人应当支付高额转让款项的结论。因此,转让人以受让人拒绝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根本违约为由,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9.股权转让合同相对方在收到解除通知后未在提出异议的期限内提起诉讼,股份转让协议应认定为已经解除

【案例要旨】股权转让合同一方向相对方发出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通知,至相对方受到通知后向法院起诉的时间已经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提出异议的期限,故股份转让协议应认定为已经解除。

10.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行使约定解除权,该权利消灭

【案例要旨】当事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而是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并完成了股权变更和股权变更登记,表明其并无解除合同之意。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行使约定解除权,该权利已经消灭。

11.在不具约定或法定除斥期间时,当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解除权人不欲再行使解除权时,解除权人不得行使解除权

【案例要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的迟延履行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有权通过诉讼解除合同,主张相对方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如不能恢复原状则应赔偿损失。但是合同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在不具约定或法定除斥期间时,当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解除权人不欲再行使解除权时,则根据禁止滥用权利原则,不得再行使解除权。

12.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股权转让前的公司经营状况不能成为解除转让合同的理由

【案例要旨】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转股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合法,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在经过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后,股东发生变更,转让方已履行了转让股权的合同义务。股权转让前,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原股东未偿还公司债务的,系负债资产投资,属投资不足的行为,可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由公司名义要求补充,或要求原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以此解除转让合同。

13.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及登记股东明确表示随时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单方主张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案例要旨】受让方已经支付了一半以上的转让价款,符合合同约定的办理股权过户的条件,且公司及登记股东已明确表示随时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14.股权转让合同已实际部分履行,转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要旨】股权转让人起诉受让人严重违约的理由不成立,且股权转让合同已实际部分履行,其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当事人双方应当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

15.已完全履行的股权转让协议不能被解除,构成合同主要内容的条款不能被单独解除

【案例要旨】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整合协议书与股权转让协议是两个有密切联系却又相互独立的合同。独立存在的股权转让协议因已完全履行而不能被解除,另一协议中的条款构成了协议的主要内容,如被单独解除则将严重影响协议目的的实现,因而不应被解除。

16.逾期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不导致股权转让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受让方不具有解除权

【案例要旨】变更股东登记是股权转让协议履行的问题,其功能是使股权的变动产生公示的效力,而不是股权协议生效的构成要件;且转让方和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一般只是协议的附随义务,而不是主要义务。按合同法的精神,一方违反附随义务,并不导致另一方合同目的的丧失,另一方对合同不具有法定解除权。

17.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补充合同被解除,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及履行的相关内容

【案例要旨】虽然投资补充协议合同名称中带有补充字样,但从合同内容看,投资补充协议与投资协议均具有相对独立性,解除投资补充协议并不影响投资协议的效力及履行的相关内容。

18.因当事人双方过错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所产生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案例要旨】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一方当事人因准备协议履行及实际履行中产生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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