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 :13426172676

股权转让纠纷诉讼相关问题

作者:股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04 08:00:20    

股权转让纠纷诉讼相关问题

1.在以往的法律没有对案件争议情形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适用修订后的公司法有关规定

【案例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应当根据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案例要旨】当事人请求对方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应为债务纠纷,而不再是股权转让纠纷,而且该债务纠纷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并不是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当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案例要旨】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但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返还或损害赔偿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效事由时起算。

4.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案例要旨】诉讼时效制度原则上只适用于请求权,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不是申请司法保护其请求权,而是申请司法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合法性。合法与否,是对合同进行的法律价值判断。通常,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性,在合同成立时就是已经确定的了(效力待定的合同除外),不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因此,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5.未明确约定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时间,股权受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前一个月要求转让人协助办理的,其主张转让人协助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案例要旨】在各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时间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规定,股权受让人有权随时要求转让人履行协助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合同义务。股权受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一个月曾要求转让人协助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股权受让人主张转让人协助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6.未经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受让人不具有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资格

【案例要旨】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出资到位,即应视为履行完成了相应的出资义务,取得股东资格,同时享有股权转让的权利。承继其股权的受让人应当履行剩余的出资义务,配合公司和出让股东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如受让人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怠于履行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用其持有的公司公章,以公司名义起诉,要求原出资人补缴出资,在此情况下,受让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混同,不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资格,而仍应按公司登记机关所记载的事项进行裁判。

7.股东认为公司转让股权的行为损害其权益,提起股东直接诉讼或股东代表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应驳回起诉

【案例要旨】股东提起股东直接诉讼的,股东需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公司股东不当然地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应允许股东行使直接诉权任意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应向法院提供其竭尽公司内部救济或有紧急情形的相关证据。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作出的评价,解决的是起诉该不该受理问题。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即使案件已经进行了开庭审理,仍应裁定驳回起诉。

8.股东认为公司转让股权的行为损害其权益,提起股东代位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应驳回起诉

【案例要旨】股东提起代位诉讼应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提起股东代位诉讼的主体要件是十分明确的,即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公司股东,并且系为公司之利益而公正地提起。当事人并非公司的股东或直接投资人,因而不具备提起股东代位诉讼的主体资格。

9.仅仅因为合理怀疑,不足以推翻瑕疵证据的证明力

【案例要旨】作为判决依据的几份关键证据在形式上均存在一定瑕疵,就抗辩方的抗辩理由及推翻瑕疵证据的证据证明力,结合整个证据锁链的其他次要证据和辅助证据,如果不能推翻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从整体案件来看,应当遵从优势证据原则,应支持提交较多较有利证据一方的主张。仅仅因为合理怀疑,不足以推翻瑕疵证据的证明力。

10.与公司和第三人间的合同无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诉请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要旨】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的,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公司股东不当然地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应允许股东任意行使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应向法院提供其竭尽公司内部救济或有紧急情形的相关证据。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作出的评价,解决的是案件该不该受理。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即使案件已经进行了开庭审理,仍应裁定驳回起诉。

11.人民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的情况后应谨慎审查、能动司法

【案例要旨】人民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的情况后,应当进行慎重审查、谨慎判断、能动司法、深入调查、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防范虚假诉讼行为。

12.当事人之间无民事权益争议,因此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驳回起诉

【案例要旨】民事诉讼所解决的是当事人发生的民事权益争议,权益争议是诉讼发生的前提条件,只有存在权益争议,才能形成诉的利益,进而具有诉权。当事人为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的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提起确认之诉,而对公司股权转让之效力,相对人并无予以否认的积极行为,而当事人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因此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驳回起诉。

13.对没有牵连关系的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合并审理应符合法定的共同诉讼条件

【案例要旨】当事人与第三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的租赁(转租)合同关系与当事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关系并不具有牵连关系,即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就是说在后一个租赁(转租)合同法律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前一股权转让合同关系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没有直接的影响,因此不能合并审理。

14.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主张权利产生的事实和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

【案例要旨】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当事人认购的股份被列在了他人的名下。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属于公司股东的股权,只有股东自己才能行使处分权。如当事人并未处分自己享有的上述股权,其股权被他人占有并享受相应的权益,则其权利受到了侵害,当事人可要求处分或占有其股权的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当事人主张权利产生的事实和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如果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应承担不利后果。

15.根据资产评估情况,股权受让方受让股份的价格没有明显偏低的情形,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恶意串通

【案例要旨】根据资产评估情况,股权受让方受让股份的价格没有明显偏低的情形,受让方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转让方称其受托人和股权受让方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没有证据证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16.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系争法律关系、诉讼请求是否相同进行判断来确定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案例要旨】法院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前提,在于判断前后两个案件是否属于一事,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系争法律关系、诉讼请求是否相同进行判断;而在适用诉权保留制度时,法官应当审查当事人是否可以分多次起诉不同当事人、是否可以将多项请求权分多次主张等问题,并对案件当事人和案件法律关系进行梳理。

1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审批机构批准股权变更后,当事人对变更结果有异议并要求变更审批结果的,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案例要旨】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变更必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应根据主管部门审批的结果确定股东的身份。当事人认为股权变更不当并要求变更审批结果的,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当事人就此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其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股权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项的规定处理。

18.股权转让一方的法定代表人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订立民事合同并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对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之间审理的处理

【案例要旨】担任法人之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以该法人的名义,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订立民事合同,从中获取的财产被该法人占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该自然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同时该法人与他人之间因合同被撤销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将自然人涉嫌犯罪部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继续审理民事纠纷部分。

19.法院裁判不应作出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越权审查

【案例要旨】诉求与裁判之间必须存在因果联系,法院裁判不应该超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诉讼请求以外的事实作出认定属于越权审查。

20.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案例要旨】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已久,判决可能不会使矛盾得到有效化解。承办法官可以决定运用调解方法解决问题,并帮助双方当事人分析调解结案。双方当人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21.原审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亦符合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认定

【案例要旨】当事人在原审中自愿一致达成调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据此作出的调解书,各方当事人及各级法院都应当自觉维护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当事人之间因此形成的稳定有效的法律关系不得轻易改变。上级法院对于一方当事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驳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2.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在原审诉讼请求之内

【案例要旨】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在原审诉讼请求之内、如果申请再审人在再审程序中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由于该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曾进行审理,故不能直接由再审法院进行再审。当事人对此有争议的,应寻求其他解决途径,比如另行起诉。

23.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将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未涉及的事项一并纳入再审的审理范围

【案例要旨】对于当事人在申请再审中没有涉及的事项,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将该问题一并纳入再审的审理范围,有利于彻底平息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免除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

24.执行程序中对瑕疵股权转让应当区分瑕疵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否善意

【案例要旨】被执行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但增资时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并将该股权转让,此时应当区分瑕疵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否善意,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追加原股东或现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25.调解书确立的债务人实体权利受侵害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要旨】由于审理阶段达成的调解协议很可能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出现新的情况,或双方当事人作了新的约定,如果强制执行,却无视债务人的异议,债务人的实体权利可能遭受侵害。因此,可通过确立执行异议之诉来救济债务人的实体权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