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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的法律责任

作者:股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04 07:58:52    

股权转让纠纷的法律责任

1.迟延给付股权转让款所应支付的月息实为违约金,不产生借款利息

【案例要旨】股权转让款不能因迟延给付而转换为借款性质,因此不产生借款利息,但可以产生违约金,应适用法律关于违约金的相关规定,而不能适用关于借款利息的规定。

2.瑕疵股权转让合同认定为有效,其出让人和受让人需要对因瑕疵股权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要旨】在判断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时,应当明确公司投资人并不因其出资瑕疵而不具备股东资格,所以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因出让人的股东资格问题而归于无效。若受让人由于受欺诈或重大误解而受让瑕疵股权,可以请求撤销或变更股权转让合同。如果不存在对会合同效力产生消极影响的当事人意思表示因素,该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其出让人和受让人需要对因瑕疵股权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转让方违反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受让人可拒绝支付转让款

【案例要旨】因转让人违反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导致受让人无法取得公司的经营权,转让人应对此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受让人可拒绝履行其相应的付款义务。

4.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有效,违反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

【案例要旨】当事人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当事人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限制交易客户发生业务往来,其行为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构成了违约。

5.受让人未依约支付股权转让金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要旨】股权转让人与隐名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转让人办理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作为受让人的隐名股东未依约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金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6.违约责任的确定应考虑受让方履行义务的程度,对于违约金明显过高的,应做调整

【案例要旨】处理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须依法进行利益衡量,既要衡量转让股东和受让股东的利益,亦要衡量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

7.董事会违背股东意志,将股东要转让的股权擅自转让给他人,构成侵权

【案例要旨】在企业章程和股东大会未授权的情况下,董事会违背股东意志,将股东要转让的股权擅自转让给他人,构成侵权。

8.原股东签订涉外股权转让协议时未隐瞒公司的对外债务,其对公司的对外债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要旨】原股东与新股东签订涉外股权转让协议时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没有特别约定的,而新股东对原股东在签订该协议时故意隐瞒对外债务举证不足,则原股东在股权变更后对该公司的对外债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9.因股权转让方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证公司资产安全的义务,导致公司资产质量瑕疵,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案例要旨】原股东与新股东签订涉外股权转让协议时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没有特别约定的,而新股东对原股东在签订该协议时故意隐瞒对外债务举证不足,则原股东在股权变更后对该公司的对外债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10.股权转让方因其自身债务而被查封其拥有的股权,导致其在解封前无法完成股权过户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要旨】当事人作为股权出让方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股权转让方因其自身债务而被查封其拥有的股权,导致其在解封前无法完成股权过户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股权受让方有拒绝继续付款的先履行抗辩权。

11.执行董事未经股东同意转让其股份,构成侵权

【案例要旨】在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成立了董事会的情况下形成的《董事会纪要》,不能代表公司的决定,应为执行董事的个人行为。执行董事无权处分公司股东名下的股份,公司股份属于股东个人财产。执行董事以召开会议形成《董事会纪要》,未经股东同意转让其股份,构成对其股东权利的侵犯,应当停止侵权行为。

12.公司董事会违反股东大会决议,决定由非在职职工股东受让股权的决议构成侵权

【案例要旨】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大会可以对股份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本案中,公司董事会违反股东大会决议,决定由非在职职工股东受让该部分股权的决议是侵犯企业及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

13.当事人合同约定的某期日之前履行应包括该期日当天履行,因此当事人履行了合同付款义务,不构成逾期违约

【案例要旨】对于期限的计算,对于以前是否包括本数,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从民事判决通常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解释来看,在某期日前履行也包括在该期日当天履行。当事人该日期当天将转账支票交付银行的行为,即为履行付款义务,不构成逾期违约。

14.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案例要旨】对于期限的计算,对于以前是否包括本数,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从民事判决通常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解释来看,在某期日前履行也包括在该期日当天履行。当事人该日期当天将转账支票交付银行的行为,即为履行付款义务,不构成逾期违约。

15.再审程序中恶意违约者约定违约金比例一般不予调整,且违约金与赔偿金可同时并用

【案例要旨】股权转让人恶意违约,高价另行出售股权给案外人,给受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及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总数额均在预期利益与可得利益范围内,不违反我国合同法有关违约赔偿损失的立法精神,不予以调整。

16.对违约金条款的适用首先应准确地认定违约金所针对的义务内容,还要审查该义务是否实际发生

【案例要旨】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对合同义务不履行时违约方应付损害赔偿额的约定,所以违约金是针对特定的义务而存在。这种特定的义力有时是合同中的某一项义务,有时是合同约定的双方的任何一项义务,法院首先必须准确地认定违约金所针对的义务内容。在认定后,还要审查该义务是否实际发生,商事合同中双方常常对合同义务附加前提条件,在条件未成就时合同义务实际上并不存在,故也谈不上履行问题,此时,针对该义务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就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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