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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娃之争

作者:股权吴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2 11:07:29    标签:娃哈哈

法国达能公司欲强行以40亿元人民币的低价并购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达56亿元、2006年利润达10.4亿元的其他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娃哈哈集团工会已正式出手,率先在山东状告达能及其两家全资子公司,且于12月6日被潍坊市级法院正式受理,并查封冻结了达能方面在山东潍坊两家娃哈哈公司中全部股权资产。离达能申请冻结托管娃哈哈方面10家离岸公司资产不到一个月,达能自己也遭受了同样命运。据称,此次起诉与达能拒绝法国总统萨科齐“撤诉和谈”的和解要求直接有关。

就此诉讼,娃哈哈集团工会提交一份现场声明。声明称,“达娃纠纷”发生半年多来,娃哈哈集团工会虽然对达能方面强行并购、恶意诉讼等严重伤害娃哈哈及其员工的行为强烈不满,但一直采取克制态度;但由于达能方面一意孤行,对法国总统萨科齐访华调解中“撤诉、和谈”的合理要求都一口拒绝,不仅查封了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境外股东的资产,要娃哈哈方面必须按照他所开出的一切条件接受并购,而且到处扬言要全面起诉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和宗庆后,以更加强横的态度压迫娃哈哈方面屈服,在继续伤害娃哈哈及其全体员工的路上越走越远。由此而来,达能公司不得不面临与娃哈哈管理层与合资企业全体员工两线作战的不利局面。更何况,从各方面分析看,代表娃哈哈全体员工利益的娃哈哈集团工会,更是一个极难应对的对手。“法国是一个具有工人运动传统的国家。我们相信,在社会主义的中国,达能公司不会激化与工会的矛盾,走上与全体员工对立的道路”,和君创业总裁李肃如是说,直接暗示其中涉及的劳资关系敏感问题。

娃哈哈集团工会既是39家合资企业全体员工利益的代表,同时也39家合资企业以及娃哈哈非合资企业的持股股东。在此案所涉的山东潍坊两家公司中,达能方面持股占51%,代表娃哈哈持股的广盛投资有限占股49%,而集团工会持有广盛投资有限40%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娃哈哈集团工会作为娃哈哈合资企业股东,有充分资格提出上述诉讼。娃哈哈集团与达能公司作为合资方,受到合资合同中仲裁条款的限制,按双方约定只能接受国际仲裁;但娃哈哈集团工会作为小股东,显然不受此限制,可以在国内单独提起诉讼,并依法提请冻结达能资产。达能手里这张“王牌”对集团工会不起作用。目前娃哈哈集团工会根据情况,还只是就39家娃哈哈合资公司中的两家对达能启讼,如果达能不纠正其错误行为,继续损害员工利益,不排除就其他娃哈哈合资公司的被侵害事实,对达能提起同类诉讼,达能必然面临遍及全国的“连环诉讼”。此外,娃哈哈合资公司广大员工还将采取一切合法的手段反击达能的侵害行为。

双方权利义务和解决纠纷的基础是双方所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达能与娃哈哈之间签订了五份合同:

1、1996年双方为成立“合资公司”签订的合同;

2、1996年2月娃哈哈集团向合资公司转让商标的合同,该合同在1996年5月送商标局进行商标转让的核准申请,至今未被核准;

3、1999年签订,报商标局备案的内容简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简称为“阳”合同或“简”合同);

4、1999年签订未报商标局备案内容详尽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简称为“阴”合同或“详”合同);

5、2005年10月双方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第1号修正补充合同”。应该说,这五份合同是确定达能、娃哈哈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对于此五份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制,是解决双方争执的基础。

当“娃哈哈”集团的商标权没有成功转让时,应当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正是为了规避此法律,也由于当时商标转让合同不能获批,而合资企业已经为娃哈哈的品牌投入了很大的营销成本的情况之下,双方于1999年签订了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1996年的补充合同。合同中有这样的表述:根据1996年的商标转让协议,娃哈哈集团已经将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给合资公司。表述特别指出,“在中国商标局审批转让注册的期间,如审批被拒绝,双方亦按此使用许可合同执行”。当时正是由于商标转让迟迟没下文,双方才签订这个补充协议,而对于双方各执一词的“阴阳合同”,在这个文本中也曾有过表述:“签署简式使用许可合同仅为了在中国商标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之用。如本合同与简式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将以本合同为准。”从上述事实来看,正是由于商标转让合同不能获得商标局的批准,商标权的转让已经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于是双方协议变通了出资方式,也就是娃哈哈集团以“娃哈哈”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作为原来约定的商标专有权向合资公司出资的补充。从实质内容上讲,1999年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和1996年的商标转让合同并无二致。“娃哈哈”认为:“由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必须强制备案,而这份变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样不可能获得商标局的批准。因此,达能提出两份内容完全不一致的、上报商标局备案与实际执行亦不一致的阴阳合同,并要求中方强制执行未到商标局备案的合同,这不仅是欺骗政府监管部门,更是漠视中国法律的行为。

随着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到来,以及我国于2001年12月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经济格局出现了新的变化。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第五次全球并购浪潮的国际大环境下,外资并购已成为我国重要的引资方式。随着次贷危机影响的扩大,在全球信贷紧缩的背景下,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渠道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国际并购浪潮开始回落。而中国由于受次贷危机的影响甚微,从而成了国外投资机构最佳的避险场所。外资并购已经渗透到了中国市场的各个行业中,从总体来看,外资进入企业基本上是通过合资开始的,进而逐渐了解国内行业状况、法律法规,达到降低进入国内市场的难度。伴随着国内市场经济的确立、市场规则与国际规则不断接轨和法律法规体系的持续完善,外资进入我国的方式也变的日渐多样化,利用产权市场、股票市场获取控股权,最终取得经营管理权。外资以并购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已经成为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的一种新趋势。一方面,它作为利用外资的一种方式,在吸引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解决企业的现实问题、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行业内过于集中的外资并购会导致垄断倾向,从而产生不规则经济,影响我国经济的正常平稳发展。

外资的并购伎俩集中在看准行业中的佼佼者,以不错的价格将之收入囊中,其实主要是收购其销售渠道,再慢慢雪藏原有品牌进而隆重推出其自有品牌,使许多名噪一时的品牌销声匿迹,既消灭了竞争对手又壮大了自己。法国达能集团和以宗庆后为首的原娃哈哈班底的纷争是实力雄厚,且有丰富国际商业经验的跨国企业集团,与短小精悍,拥有高超丛林生存技能的国内企业,这两种特殊经济形态之间的较量。这种较量,在外资进入中国后,大规模遍地开花地发生在全国各地。跨国企业有什么?资金雄厚,各种明面上的优惠政策支持,各种操作中的不成文的政策倾料,外企自身发展累积的经营管理经验,其中包括设置各类经营制约陷阱。不足是,缺乏野性。国内企业有什么?本地本乡的人脉,身处其境有助政策解读和政策规避。不足,资金和规模化经营管理经验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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