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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中适格主体的认定

作者:股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02 16:31:35    

股权转让合同中适格主体的认定


1)股权转让人需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转让人必须是公司的股东,否则,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实践中,不具有股东资格的主要情形是转让人没有依法取得公司股东的资格,或者转让人的公司股东资格因故丧失的,其转让出资的无效。公司是股东的载体,公司没有依法成立,出资人并不具备股东地位,当然也就不具备股权转让的条件。即使其已经缴纳出资,换取了公司股份,由于公司此时尚未有效成立,将来能否成立尚不确定,如果准许其转让股份,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干扰公司正常设立活动。因此,出资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后,出资人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或者缴纳的出资,在公司注册登记前转让给他人,不属于股权转让。

——摘自《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金剑锋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12月出版

2)股权受让人应符合法定资格的体现

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以受让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股权的形式向外投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不能作为公司股东;《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摘自《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金剑锋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12月出版

3)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成为股权投资的适格主体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因此,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取得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可以成为股权投资的适格主体。

——摘自《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金剑锋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12月出版

4)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否成为对外股权投资的适格主体的认定

集体所有制企业分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有关规定,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有权吸收职工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集资入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因此,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取得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可以成为股权投资的适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关规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经依法审查,具备法人条件的,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厂长(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是登记为企业法人,也可以登记非法人企业。对于登记为企业法人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成为对外股权投资的适格主体。

——摘自《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金剑锋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12月出版

5)公司制企业可以成为股权投资的适格主体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制企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种企业法人,可以成为股权投资的适格主体。

——摘自《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金剑锋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12月出版

6)机关法人及其所属部门不是股权投资的适格主体,经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部门可以作为股权投资的适格主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上述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不准兴办经济实体,不准作为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单位,不准向经济实体投资入股。因此,我国是禁止机关法人及其所属部门对外投资成立公司,即机关法人及其所属部门不是股权投资的适格主体。但是,根据《公司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国有资产实行“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体制,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各地分级对国有资产行使经营管理权。因此经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部门可以作为股权投资的适格主体。

——摘自《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金剑锋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12月出版

7)原则上国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但属于国家核补的事业单位可以经营性资产投资设立公司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因此,我国存在法人的事业单位和非法人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其主要社会功能并非为了盈利。因此,我国法律法规对于事业单位的投资主体资格进行了限制。原则上事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的资产分为两类,一类是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称为非经营性资产;一类是事业单位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资产,称为经营性资产。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用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但是事业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用于投资。原则上凡是国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但是属于国家核补的事业单位可以经营性资产投资设立公司。

——摘自《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金剑锋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12月出版

8)社会团体法人可否成为股权投资的适格主体的认定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因此,我国社会团体应为法人。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是社会团体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者投资开办企业法人。

工会或者职工持股会这种社会团体的股权投资,为解决我国员工持股或者职工参与企业投资经营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种持股形式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也很难监管,因此,中国证监会禁止含有此种股权投资形式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形式的股权投资仍作为一种调动员工积极性的手段而适用。原则上职工持股会未办理社团法人登记的,不能作为公司股东。

——摘自《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金剑锋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1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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