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1月19日,原告小黑马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黑马公司”)与被告韦尔奇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由韦尔奇公司向小黑马公司提供电动车用电机。2009年12月,韦尔奇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被吊销后,股东未进行清算。2011年4月1日,原告以韦尔奇公司、韦尔奇公司两位股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韦尔奇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并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被告一提供的电机有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电机质保期间,供方即被告一韦尔奇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原告作为产品需方如何来保护其基于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地位
笔者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公司解散的一种形式。因此,欲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地位,只要弄清公司解散后的法律地位即可。公司解散只是引起公司终止程序的开始,如果不进行清算并不会导致公司终止。而且公司若是因为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导致公司解散的一个原因,并不必然导致公司的终止,如果公司在下一年又参加年检并符合年检条件时,该公司的经营权自行恢复,不需要进行重新登记。因此,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应是取消公司的营业资格,而不应同时将其法人资格一并取消,法人资格的取消必须以公司清算完结并办理注销登记为条件。因此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仍然具备法人资格。
二、质保期间产品的使用方在产品的供方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质保利益的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必须终止一切经营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活动,否则就是非法经营。因此在标的物质保期内,如果供方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就不能自行进行标的物的维修活动。鉴于此,供需双方可确认由第三方或需方自己来进行维修,供方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或法院指定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应在法院限期内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资产清算完毕,并以清算财产作为标的物的质保金,作为标的物的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