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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近一周年:中小企业违法减资的一大生死关

发布时间:2025-05-30 18:35:21    

一、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均规定了公司减资必须遵循法律规定,遵循减资过程中通知债权人与公告的双重程序。公司减资时未通知债权人属于违法减资,对于违法减资负有责任的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而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缴出资股东应该加速出资,此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因非法减资而应该恢复原状后缴纳出资,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案情简介

(一)2019723日,两原告周某和唐某与第三人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两原告为出租人(甲方),第三人为承租人(乙方),租赁期限自201981日起至20271130日止等。上述《租赁合同》签订后,两原告依约提供了案涉房屋,第三人依约使用案涉房屋并支付租金。因受疫情影响,第三人于20224月起未依约支付租金。2022919日,两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一致同意于2022919日解除《租赁合同》,第三人应于2022930日交还房屋;第三人应向甲方支付截止至2022930日所欠缴的租金共计542,292元等


(二)20221018日,虹口法院立案受理了两原告诉第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两原告诉请要求第三人支付租金542,292元等。判决如下被告某某公司支付原告周*、唐*欠付租金451,910。因第三人未按上述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两原告向虹口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保全的第三人招商银行账户外,未发现第三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三)第三人成立于201671日,股东为被告董*,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2022727日,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出具《有关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内容为“根据20220610日某某公司1关于减资的股东会决议,本公司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在该决议作出之日起的10日内通知了债权人并于20220610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刊登了减资公告。现就减资所涉及的债务清偿及担保问题作如下说明:至20220726日,公司已向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未清偿的债务,由公司继续负责清偿,并由董*和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公司减资是否存在瑕疵极其法律效力第二,公司存在瑕疵减资的情况下,股东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一)公司减资是否存在瑕疵及其法律效力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性要求,即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第一,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第二,应当通知债权人。本案中,两原告主张第三人减资程序存在瑕疵的主要理由为未通知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减资时应当履行通知债权人并公告的程序,主要原因是作为外部人员的债权人很难了解公司内部的真正资信与实力。其次减资程序中的直接通知与公告为减资的双重程序,缺一不可,即直接通知债权人与公告需一并进行,而非选择适用。本案中,在第三人减资时,第三人仍在租赁两原告房屋,不存在第三人无法通知到两原告的情况。现第三人未通知两原告,第三人的减资程序存在瑕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也未将债权人的同意作为公司减资的生效要件即便减资程序存在瑕疵,也不应轻易从整体上否定公司减资的效力。据此,2022729日第三人的减资已经工商变更登记,可以视为完成了减资程序,对外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因此本院认为,即便第三人已经完成了减资程序,但该瑕疵减资对权利因此受损的具体债权人而言,并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关于公司股东责任认定的问题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虽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出资期限不应超过公司的存续期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认定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债权人可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综上,第三人的股东应在各自减资的未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两原告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关于两被告之间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两被告共同做出减资的股东会决议,并办理了相应的减资登记,但并未通知作为债权人的两原告,阻碍两原告实现或保全自身债权,应当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四、律师实务总结

根据上述司法实务的案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减资的一般性规定见于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比2018年《公司法》新增了公司减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公告方式,与同比例减资的原则性规定及其例外规则,并且在第二百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了公司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违法减资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具体而言,对于已实缴出资的,股东应返还其收到的资金;对于未实缴出资的,无论认缴期限是否届满,减免出资的股东均应按照减资前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额履行出资义务。除了退还资金和恢复原状外,新《公司法》还强调了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的设置有利于遏制违法减资情况的发生,且有助于保护公司的资本完整性和债权人的利益。

由此可见,对于企业减资的规定日渐严格,为避免企业和股东因违法减资面对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以下给出新公司法背景下企业合法办理减资程序的具体操作步骤:

(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清单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该规定的目的在于理清公司的资产情况,使股东和债权人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偿债能力及现有财务财产状况。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是减资程序的法定步骤,如果忽略该步骤,公司的减资程序可能被认为不完备,导致减资无效。同时也会造成公司资本不实,从而对公司上市产生影响。

(二)制定减资方案

减资方案一般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不是法定程序的一环。但对于股权结构较为复杂的公司,一份完备的减资方案会让其减资的时间流程更为清晰规范,像股东及相关利益方展示公司决策的合理性。减资方案可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决策程序:包括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提案、表决等。

2、减资对象:区分是全体股东同比减资还是部分股东定向减资,明确其身份、持股比例、权益分配等情况。

3、减资金额及方式:根据公司的盈利或亏损情况,通过财务公允估值和计算,明确其合理减资金额。对于减资方式包括现金返还、资产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具体选择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法律要求,

4、时间安排:制定清晰的减资时间表,包括各环节的决策、执行、资金返还的不同时间节点。

5、公司弥补亏损的方案:新《公司法》规定了亏损状态下提取公司的任意、法定以及资本公积金后仍不能弥补亏损的,可以减资。

6、法律程序及风险提示: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说明定向减资需要遵循的法律程序,对于合规性较高的企业,还需要律师出具专门的法律意见书。同时提供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及相关解决方案,确保股东充分了解潜在风险。

(三)股东会作出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

首先,对于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比例。公司法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虽未对定向减资做出明确的比例规定,但建议除全体股东另有约定,不同比减资或定向减资应当使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最为保险。

其次,针对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一般包括: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减少数额及比例的情况、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等,与此同时,修改公司法章程。同时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24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因此在公司亏损状态下办理减资,股东会或许需要对公司的弥补亏损方案进行审议并决定。

(四)签订减资协议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看来,新公司法实质区分了同比例减资与定向减资两种方式。以是否全体股东参与减资为标准,将减资分为同比例减资与部分股东定向减资。同比减资是指,各股东按照原有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同步减少出资,这种方式减资后各个股东的股权比例不发生变化。全体股东按照相同的比例以相同的价格减资,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后,一般不需要签订减资协议,仅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确定公司减资数额以及股东的减资比例。定向减资是指,某一股东通过减资方式退出公司,其他股东对公司的投资不变,通过协商确定减资的价格,因此这种情况下往往需要签订减资协议。

减资协议可确保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各方在减资过程中的责任和权益,通过详细约定防范潜在的纠纷风险,协调不同股东间的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减资协议当事人虽然是公司的各方股东,但公司仍需作为支付减资价款的义务人在减资协议上签字。

(五)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

根据上述案例中显示,通知债权人在减资程序中尤为重要,是必要步骤。企业在减资过程中必须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同步进行公告,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的,

公司减资后债权人可要求公司继续清偿,并要求减资股东在减资额度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减资被认定为恶意或抽逃出资,股东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新《公司法》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企业减资时需履行以下义务:

1、通知已知债权人

减资决议作出后10日内,公司必须书面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包括未到期债权人和潜在债权人),即使债权未确认或存在争议。例如,在【(2024)沪0118民初11320号】案中,法院指出“债权是否到期或数额是否明确,均不影响债权人身份”,公司必须直接通知。通知对象包括减资决议作出前已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如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相对方,以及减资决议作出后至工商变更前新增的债权人。在实务中,律师建议减资前核查债权债务关系,梳理所有已知债权人避免遗漏。并且在书面通知的过程中应留存送达证据,如邮寄回执。

2、公告补充通知

在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新增公司减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公告方式,因此企业减资需要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30日,但公告并不能代替直接通知,书面通知与公告缺一不可。公告仅针对无法直接联系或未知的债权人。

3、保障债权人的救济权

债权人有权在通知后30日内,或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后的45日内,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来源

周某等与李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 0115 民初 72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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