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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治理中股东会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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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最高决策机构,是投资人行使其对公司所有权的主要形式,也是公司治理中最主要的法人治理机构之一。然而我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中,股东会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北京公司诉讼律师在此就股东会在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简要介绍。

一、公司不按公司章程及时召开股东会

按照惯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必须一年召开一次,遇到重大问题,股东或董事会有权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在我国公司的实际运作中,上市公司尚能根据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而非上市公司则通常出现不按章程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有的公司根本就没有开过股东会,股东也没有提召开股东会的要求。

二、参加股东会的股东缺乏代表性,剥夺了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大多数公司对与会股东在资格上对持股数量作出限定,少则几千股,多则几万股,甚至几十万股,而我国对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没有委托代理制度。所以,广大中小股东无权参加股东会,股东大会实际上被国有股和法人股或其他大股东所把持。

三、股东会不能有效行使职责

非上市公司由于很少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形同虚设。上市公司虽然能按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但又不能有效行使其全部职责,股东大会除了对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较重视外,对关系到公司前途和命运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问题,都未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由于股权的集中,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十分突出,股东大会也不可能对公司董事会的报告提出异议,股东大会实际上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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