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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治理中董事会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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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其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也是形成、代表公司法人意志的最主要机构之一。然而我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中,董事会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北京公司诉讼律师在此就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简要介绍。

一、董事会规模偏小

据统计,日本上市公司的董事人数平均为18.8人,美国100家大公司的董事人数平均为13人左右。根据一项对我国100家股份公司的调查,董事会成员的数量最少的是5人,最大的为19人,总体平均为10.76人。而且有12%的公司董事人数为偶数,造成了有些公司在投票决策上的僵持局面,董事会人数应以奇数为好。

二、董事会成员构成问题

一是股权代表的构成多是国有股和法人股,很少有小股东代表。二是董事会人员构成既存在内外董事比例失调的现象,也存在内部董事过多的情况。我国大多数公司采用了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体制,其中董事会中经理人员的比例非常高。以上董事会成员构成问题导致了两个不良后果,一是股权代表的高度集中,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二是内部人控制问题十分突出。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命有悖于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

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推选,董事会向股东负责。而我国的股份公司往往由政府控股,政府主管部门借助在公司控股的地位,把公司董事会作为安排干部的场所。这与国有股的控股地位及党管干部的人事制度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在他们调查的董事和董事长成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不是内行或专家,出现不少的董事不懂事的情况,只是徒有虚名,享受某一级别的待遇。选聘董事和董事长的主要标准不是管理才能和专业水平,而是与主管部门领导的私人关系。

四、董事会不能有效行使决策权

只有少数董事会依据公司的特点制订了工作条例,规定了不同决策层次的具体审批权限。大部分公司未制定专门的工作条例,实际操作中多按惯例进行。有些公司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决策还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执行,许多公司董事会不设日常的办事机构。有许多的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办公室或其他人兼任。

五、董事长同董事会、董事长同总经理的权限不清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长、董事会和总经理的职权作了明确的划分,规定董事长行使职权主要在董事会内,未得到董事会的授权,董事长不得脱离,更不能超越董事会擅自行事。总经理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他执行董事会的决策。而当前的主要问题是,一些董事长还不能按法定授权进行有效工作,没有解决好自己在公司的角色定位问题,要么凌驾于董事会之上,全权行使董事会的职权,用董事长的个人决定代替董事会的决议,一意孤行;要么把一切工作都推给总经理,董事长无所事事,起不到董事长应有的作用。当然应该看到,我国大多数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在兼任的场所,是作为董事长来行使职权,还是作为总经理来行使职权,在事权上应该有明确的划分,不能因为一身兼二任就混淆二者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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