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以保护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然而我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中,监事会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北京公司诉讼律师在此就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简要介绍。
一、对监事会成员的任命不规范
按照《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应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在我国已改造为国有公司的企业中,上市公司都符合这一规定,但非上市公司大多数都不符合这一规定。在公司冶理实践中,有些公司的监事是由董事会决定人选;有一些公司的名监事是由国有股东兼主管单位指派,这些做法都是违反《公司法》规定的。
二、监事会成员素质偏低
许多公司监事会成员无法律方面的人士,财务和工程方面的专业人才较少。这样显然无法使监事会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
三、监事不能有效行使职权,监事会形同虚设
大多数公司的监事会平常不开会或少开会,即使开会也只是形式性的,缺乏实质意义上的监督,监事会形同虚设。